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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的登记。
3、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转移的登记。
4、注销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5、更正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的登记。
6、异议登记:是指对既有登记事项的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以表明既有登记事项存在争议的登记。
7、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
8、查封登记: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暂时限制或剥夺债权人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权而采取的强制性的民事执行措施所做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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